根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基礎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建發〔2020〕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進場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浙建質安發〔2021〕4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在舟檢測機構建設工程檢測行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的科學性、準確性、公正性,決定于2021年9月1日正式運行“舟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云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現將平臺正式運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檢測信息化管理
(一)為實現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數據采集標準化、檢測業務管理常態化,市、縣(區、功能區)兩級統一應用舟山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云平臺(http://115.233.226.188:8081/jcjghtml)進行監管,監管賬號由市住建局統一分配。
(二)自9月1日起,我市在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混凝土及砂漿立方體抗壓、金屬材料及焊接(機械連接)接頭拉伸試驗、樁基靜載、防水材料、保溫材料及混凝土用砂檢測項目由委托方在平臺上進行委托;目前已委托但未完成檢測的靜載試驗項目由檢測機構在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各檢測機構也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其他檢測項目的平臺上委托。
(三)在舟檢測機構統一納入平臺監管;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前,應將企業、人員、設備等信息錄入平臺。檢測機構承接項目檢測業務后,應在平臺進行項目登記管理。平臺正式運行后,原要求在舟山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平臺上的項目登記、合同備案等工作停止。
(四)檢測機構的檢測管理系統,應能對檢測活動進行記錄,并確保及時采集并上傳如下信息:一是混凝土及砂漿立方體抗壓試驗、金屬原材料及焊接接頭(機械連接件)拉伸試驗、樁基靜載試驗等項目檢測時的數據、視頻;二是防水材料拉伸試驗、保溫材料強度試驗、混凝土用砂檢測、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等項目檢測時的視頻;三是檢測人員的考勤記錄。
(五)檢測人員在工程現場進行樁基靜載檢測時,檢測人員應將工程現場必要的信息進行錄制,做好上傳臺賬記錄。具體錄制內容應至少包括如下信息:
工程概況標識牌、檢測方案、現場檢測人員上崗證、每一根樁堆載吊裝開始至卸載完畢全過程。若工程現場有異常情況發生無法使用或停止使用平臺時,或檢測結果有可能引起爭議時,檢測人員應拍攝、留存相關原始視頻,以備查用。
(六)見證取樣見證人員應在平臺進行實名登記,信息登記完整的見證人員方可承擔見證取樣、送樣工作,見證人員對取樣的關鍵環節進行旁站見證,并做好旁站見證記錄(照片或視頻),并將見證記錄上傳平臺。
(七)加強檢測報告管理。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后,應及時向委托方出具檢測報告。混凝土及砂漿立方體抗壓試驗、金屬原材料及焊接接頭(機械連接件)拉伸試驗、防水材料拉伸試驗、保溫材料強度試驗、樁基靜載試驗、混凝土用砂檢測等項目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及時上傳至平臺。
二、加強監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通過專項檢查、視頻監控、日常飛行檢查等方式實現對檢測機構多層次、全覆蓋監督檢查。
(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現場檢測監管。發現檢測機構有未按要求上傳或檢測報告中檢測人員無當日平臺考勤記錄的,責令其停止檢測,其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評定依據。
舟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20日